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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7执异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连云港市创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姜玉华与赵宏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云港市创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姜玉华,赵宏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7执异77号异议人(利害关系人):连云港市创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连��港市赣榆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7776897353Q。法定代表人:黄兵叶,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范XX,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姜玉华,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军,居民。被执行人:赵宏辉,居民。本院在执行姜玉华与赵宏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连云港市创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本院(2016)苏0707执4301号“冻结被执行人赵宏辉挂靠南京凯进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在连云港市创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施工的园林工程款870000元十二个月”执行裁定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连云港市创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院冻结被执行人赵宏辉挂靠南京凯进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在连云港市创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施工的园林工程款870000元的裁定缺乏事实依据,异议人针对与南京凯进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合同工程款已超额给付。要求撤销或变更(2016)苏0707执4301号裁定。申请执行人姜玉华称,不同意撤销或变更裁定,要求继续执行。经审查,经本院(2016)苏0707民初4063号已生效的民事判决确定,被执行人赵宏辉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姜玉华货款841000元及利息。诉讼中,申请执行人姜玉华已申请对被执行人赵宏辉挂靠南京凯进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在连云港市创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施工的园林工程款870000元进行诉讼保全,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作出了(2016)苏0707民初406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告南京凯进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在连云港市创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工程款870000元予以保全,保全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支付”申请执行人姜玉华申请执行后,��院以申请执行人姜玉华申请,作出(2016)苏0707执4301号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赵宏辉挂靠南京凯进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在连云港市创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施工的园林工程款870000元十二个月”。异议人连云港市创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提出书面异议。另查明,异议人连云港市创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宏辉挂靠的南京凯进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涉案工程合同,约定合同工程总造价为4115425.18元。该工程及主合同外增加的工程已全部交付使用。至2016年2月28日前异议人连云港市创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已支付给被执行人赵宏辉挂靠的南京凯进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项为4433250元。异议人连云港市创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称工程款之所以超额给付,是因为有主合同外增加的工程量,而所增加的该工程量的工程款数额,目前尚未审计结算。异议人连云港市创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称其针对保全裁定提出过申请复议,但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本院认为,异议人连云港市创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宏辉挂靠的南京凯进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涉案工程合同,该事实已在本院(2016)苏0707民初4063号已生效的民事判决书中查明认定。诉讼中,本院作出的(2016)苏0707民初4063号民事裁定,异议人连云港市创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称其针对保全裁定提出过申请复议,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故执行中本院作出的(2016)苏0707执4301号冻结的执行裁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在异议审查中查明,异议人连云港市创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工程款超额给付,是因为有主合同外增加了工程量,而所增加的该工程量的工程款数额,则是异议人连云港市创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应当对被执行人赵宏辉挂靠南京凯进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的债务,异议人连云港市创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有责任尽快进行审计结算。因目前增加的该工程量的工程款数额尚未确定,故本院作出的(2016)苏0707执4301号的冻结裁定可变更为“异议人连云港市创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7日起不得给付被执行人赵宏辉挂靠的南京凯进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在连云港市创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施工的园林工程主合同外增加的工程量的工程款(以审计结算实际数额且在870000元范围内为限”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变更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2016)苏0707执4301号执行裁定。异议人连云港市创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7日起不得给付被执行人赵宏辉挂靠的南京凯进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在连云港市创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施工的园林工程主合同外增加的工程量的工程款(以审计结算实际数额且在870000元范围内为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万方绪审 判 员  董自然代理审判员  金媛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