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802民初60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李作东与吕瑞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作东,吕瑞光,权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802民初6019号原告李作东,男。委托代理人李瑞枝(系李作东妻子),女,198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代领法律文书等。被告吕瑞光,男,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作东与被告吕瑞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作东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吕瑞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作东撤回对被告吕瑞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退还原告25元。审判员 秦建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