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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802民初60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李作东与吕瑞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作东,吕瑞光,权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802民初6019号原告李作东,男。委托代理人李瑞枝(系李作东妻子),女,198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代领法律文书等。被告吕瑞光,男,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作东与被告吕瑞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作东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吕瑞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作东撤回对被告吕瑞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退还原告25元。审判员  秦建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