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721执1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乡县支行与何利平、王明刚、魏祖发、余智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乡县支行,何利平,王明刚,魏祖发,余智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721执1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乡县支行,住所地安乡县深柳镇文昌湾社区深柳大道224号。负责人柳武军,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夏光辉,男,196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该行员工,住安乡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何利平,女,197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乡县。被执行人王明刚(系被执行人何利平之夫),男,197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乡县。被执行人魏祖发,男,1969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乡县。被执行人余智力,男,198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安乡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乡县支行与被执行人何利平、王明刚、魏祖发、余智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乡县支行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何利平、王明刚、魏祖发、余智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何利平、王明刚、魏祖发、余智力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石 毅审判员 车世云审判员 邓新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