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07执4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陈晓明与甘昌松、晋小祥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晓明,甘昌松,晋小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07执465号申请执行人:陈晓明,男,汉族,1965年10月15日出生,住芜湖市镜湖区。被执行人:甘昌松,男,196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晋小祥,男,汉族,1971年1月15日出生,住芜湖市鸠江区湾里街道。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晓明与被执行人甘昌松、晋小祥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除被执行人自行履行部分外,申请执行人的其他债权因此未获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柏东审判员 张 川审判员 周光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夏 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