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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07执4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陈晓明与甘昌松、晋小祥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晓明,甘昌松,晋小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07执465号申请执行人:陈晓明,男,汉族,1965年10月15日出生,住芜湖市镜湖区。被执行人:甘昌松,男,196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晋小祥,男,汉族,1971年1月15日出生,住芜湖市鸠江区湾里街道。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晓明与被执行人甘昌松、晋小祥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除被执行人自行履行部分外,申请执行人的其他债权因此未获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柏东审判员  张 川审判员  周光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夏 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