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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803刑初3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梁文明梁某甲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文明梁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803刑初304号公诉机关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文明梁某甲,男,1962年9月30日出生于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2月24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6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2016年9月20日被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9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霞检诉刑诉(2016)3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文明梁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袁琳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文明梁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24日9时许,被告人梁文明梁某甲在湛江市宝满村旭东饭店旁被害人梁某3的宅基地处,与梁某3因宅基地界线问题发生争吵,遂持砖头砸伤梁某3头部后逃离现场。经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梁某3左额部见一长4.5cm缝合创口,创缘不整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梁文明梁某甲共赔偿人民币41000元给被害人梁某3,双方签订刑事和解协议书,被害人梁某3对被告人梁文明梁某甲表示谅解。以上事实,被告人梁文明梁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梁某3的陈述,证人梁某1、彭某、李某、陈某、梁某2的证言,刑事和解协议书,辨认笔录,场地照片,物品照片,粤湛公(司)鉴(活)字(2015)158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示意图及照片,申请书,刑事和解协议书,收据,到案经过,被告人梁文明梁某甲的供述,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文明梁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因宅基地纠纷持砖头伤害被害人身体致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文明梁某甲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梁文明梁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在庭审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梁文明梁某甲是初犯,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梁文明梁某甲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文明梁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仁审 判 员  陈丽人民陪审员  张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麻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