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6民初6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33)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新昌县南明街道鼎鼎超市、新昌县南明街道鼎乐迪娱乐会所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新昌县南明街道鼎鼎超市,新昌县南明街道鼎乐迪娱乐会所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民初666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邹建华,总干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民,浙江英普(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昌县南明街道鼎鼎超市,住所地:浙江省新昌县南明街道人民东路***号*楼。经营者:俞国卫,男,197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新昌县。被告:新昌县南明街道鼎乐迪娱乐会所,住所地:浙江省新昌县南明街道人民东路109号1幢5楼。经营者:丁萍,女,1971年10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新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国卫,男,197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新昌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新昌县南明街道鼎鼎超市、新昌县南明街道鼎乐迪娱乐会所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新昌县南明街道鼎鼎超市、新昌县南明街道鼎乐迪娱乐会所的起诉,系其对自身享有的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 判 长  秦善奎代理审判员  周 荧人民陪审员  袁文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 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