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02民初10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齐焕久与被告佟云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焕久,佟云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民初1020号原告齐焕久,男,1952年05月2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被告佟云辉,男,1972年08月2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原告齐焕久与被告佟云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4月2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齐焕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欠款100,000.00元及利息。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4年1月,被告因做生意向原告借款100,0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1个月,到期后原告多次索要未果,且与被告失去联系,故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佟云辉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齐焕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利彪人民陪审员 姚文华人民陪审员 康占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家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