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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02刑初3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史中革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802刑初326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史某某,居民身份证号码×××,住河北省承德市。2016年8月11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承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以承双桥检公诉刑诉[2016]2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史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关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史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7日21时许,被告人史某某醉酒后驾驶冀BM81**号小型汽车,行驶至承德市双桥区头牌楼时被民警查获。经承德市第一司法医学鉴定中心检测,史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3mg/100ml。经本院审理查明,2016年7月7日21时许,被告人史某某醉酒后驾驶冀BM81**号小型汽车,行驶至承德市双桥区头牌楼时被民警查获。经承德市第一司法医学鉴定中心检测,史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3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史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史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史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史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宣告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邓立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安伯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