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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825民初13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庄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825民初1337号原告:刘某某。被告:柳某某。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被告柳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离婚;2.婚生子刘涛由原告抚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1996年12月30日,原、被告经他人介绍认识并���记结婚,婚后生育两子,1997年10月9日生长子刘涛,1999年8月11日生次子刘堃。婚后夫妻关系一直较好,但自2014原告因病致半身不遂以来,被告对原告不顾不管,有时还打骂原告,强扣原告工资卡,既不给原告生活费,又不给原告医药费。直至2015年分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依法诉诸人民法院,具体诉讼请求如前。柳某某辩称,原告诉称结婚及生育子女情况属实。但原告诉称自其患病后被告对原告不顾不管不是事实。事实是2014年5月份,原告因高血压致半身不遂,在住院治疗期间,原告要求转上级医院治疗,但因原告血压太高,被告征求医生建议后未转院,原告因此怨恨被告,原告除患有高血压外,还患有痛风病,医嘱要求少食油腻食物,但原告不听,私自乱吃,为此,被告保管了原告的工资卡,但非原告诉称既不给生活费、又不给医药费的情形,为照顾原告生活,2015年9月被告雇佣一名护工照顾原告的生活至今,怎能说被告对原告的生活不顾不管。综上事实,原告因病致使脾气烦躁,胡乱猜疑,被告能够谅解,为照顾原告的生活及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996年12月30日,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子,1997年10月9日生长子刘涛,1999年8月11日生次子刘堃。婚后夫妻关系一直较好,2014原告因病致半身不遂,2015年9月被告雇佣一名护工照顾原告的生活至今。在原告住院治疗期间,因为原告治病,发生误会,原告对被告有怨气,致夫妻关系不睦。后原告起诉来院,具体诉讼请求如其诉称。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结婚,感情基础较好,结婚已多年且生有子女,虽然自2014年5月原告患病以来,因治疗发生误会致夫妻关系不睦,对夫妻感情有一定的损害,但纵观原、被告感情基础、婚后感情及婚姻现状,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只要原、被告双方以诚相待,消除以往隔阂,一起还是能够生活的。综上所述,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及家庭的稳定出发,对原告离婚的诉请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对刘某某要求与柳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准许。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刘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柳新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君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