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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81民初20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崔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81民初2098号原告:赵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村民。被告:崔某某,女,汉族,小学文化,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吴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