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128民初3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原告贺xx诉被告张xx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xx,张xx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
全文
山西省方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1128民初347号原告贺xx,女,汉族。被告张xx,男,汉族。原告贺xx诉被告张xx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贺xx,被告张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原、被告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后开始同居生活,我娘家陪嫁现金42800元,由被告保管,陪嫁了三块棉被、一块毛毯、一对金耳钉、一块玉佩、一个金戒指。同居后发现被告不务正业,游手好闲。今年正月发生争吵后我跑回娘家,再未回去。原告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娘家的陪嫁款42800元、三块被子、一块毯子、一对金耳钉、一块玉佩、一枚金戒指;2、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辩称,1、希望一起生活。2、陪嫁款42800元中包含我给原告的20000元的彩礼。现在20000元是原告拿着了。剩下的22800元是我们共同生活花费了。金耳钉和玉佩、还有金戒指是在我家。原、被告针对自己的陈述均未提供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2014年,原、被告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后开始同居生活。同居前原告给付被告彩礼20000元。被告陪嫁金钱22800元,一对金耳钉、一块玉佩、一个金戒指。2016年,原、被告发生争吵后,原告回到临县娘家居住至今。上述事实,经法庭调查、举证、质证、辩论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关于原告请求被告返还陪嫁钱物的诉讼请求,庭审中双方认可陪嫁款42800元,其中包含被告给予的彩礼钱20000元,这些钱已经全部在共同生活期间共同开支消费,已无实际返还价值。被告认可原告陪嫁物一对金耳钉、一块玉佩、一个金戒指在被告家中,应当返还原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贺xx金耳钉一对、玉佩一块、金戒指一个;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负担50元、被告负担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闫文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亚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