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81民初15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张治冈与沈双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治冈,沈双顺,谢文明,曹实祥,夏吉云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81民初1584号原告张治冈,男,196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小容,女,198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沈双顺,男,196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成宏,湖南泽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文明,男,1972年5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曹实祥,男,196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夏吉云,男,195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原告张治冈诉被告沈双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张治冈于2016年10月26日以原告现处于康复治疗期间,还不能做司法鉴定损失难以确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沈双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治冈要求撤诉系其自愿,而且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治冈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0元,减半后收取1000元,由原告张治冈负担。审 判 员 李XX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李 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