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104执恢1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徐素平与被执行人赵镇山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素平,赵镇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4执恢123号申请执行人徐素平,女。被执行人赵镇山,男。申请执行人徐素平与被执行人赵镇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于二O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作出(2014)莲民初字第038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徐素平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本金15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等。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赵镇山名下房产进行了查封,现正在处置阶段,因需要较长时间,故本案暂时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6)陕0104执恢123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袁博审判员  沈立审判员  高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