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5民初69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重庆盛世桃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元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盛世桃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元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5民初6926号原告:重庆盛世桃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望江支路25号。法定代表人:欧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夏稚欣,女,198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张元生,男,1986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重庆盛世桃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元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原告重庆盛世桃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盛世桃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盛世桃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盛世桃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姚雪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飞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