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6执10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朱明霞与赵祥芝、凤阳县小岗村粮油食品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明霞,赵祥芝,凤阳县小岗村粮油食品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6执10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明霞,女,1956年8月16日出生,退休职工,住安徽省凤阳县。委托代理人:朱明山,男,1967年6月8日出生,下岗职工,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赵祥芝,男,1963年12月6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凤阳县小岗村粮油食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朱明霞与被告赵祥芝、凤阳县小岗村粮油食品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凤民一初字第0164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赵祥芝、凤阳县小岗村粮油食品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祥芝、凤阳县小岗村粮油食品发展有限公司立即给付申请人朱明霞借款300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赵祥芝所有的坐落于安徽省凤阳县殷涧镇岗圩村凤林证字(2005)第001021/001022号、(2007)第004485号林权证登记的林木资产面积971亩,暂无法处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凤民一初字第0164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之水审判员 马世卫审判员 于文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新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