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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民终42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刘淑娟与河北利得伟业印刷有限公司、刘俊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淑娟,河北利得伟业印刷有限公司,刘俊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民终422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淑娟,女,196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邯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利得伟业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经济开发区东区南三路17号。法定代表人:刘搏宇,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国强、赵扬,河北万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俊平,男,196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丛台区。上诉人刘淑娟因与被上诉人河北利得伟业印刷有限公司、刘俊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2016)冀0402民初2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本案借款有53万元是刘淑娟转入刘俊平个人账户,刘淑娟称其余借款是支付给刘俊平现金,原审法院对借款用途及是否用于河北利得伟业印刷有限公司经营未予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2016)冀0402民初27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刘淑娟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686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梁国华审 判 员  杨海山代理审判员  贾梅录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