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3刑初19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吴某、韩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韩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3刑初1944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男,1963年5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在本市杨浦区。被告人韩某某,女,197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在河南省。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诉刑诉(2016)17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韩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韩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始,被告人吴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本市宝山区华浜新村XXX号棋牌室内开设赌场,以晃晃麻将的形式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2016年1月始,被告人吴某雇佣被告人韩某某管理棋牌室。同年4月始,被告人吴某在赌场内增设斗地主形式聚众赌博。同年7月7日14时30分许,公安人员查获上述赌场,当场抓获被告人吴某、韩某某及夏某某等参赌人员,缴获赌资人民币35元、麻将牌1副、扑克牌2副、红色塑料碗1只等物。被告人吴某、韩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韩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朱某某、陈某甲、蓝某、李某某、杨某某、陆某甲、周某某、曹某某、陈某乙、夏某某、陆乙的证言、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工作情况》、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韩某某结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韩某某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均可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人韩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扣押在案的赌资赌具依法没收。吴某、韩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张 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罗圣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