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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执41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陈志敏、钱开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志敏,钱开池,尤秀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1执4130号申请执行人陈志敏,男,196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钱开池,男,196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被执行人尤秀平,女,196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申请执行人陈志敏与被执行人钱开池、尤秀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温瑞商初字第5030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6月28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志敏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59347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钱开池、尤秀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既未履行义务,亦未申报财产。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1、被执行人钱开池、尤秀平在各大银行无可供执行存款;2、被执行人钱开池、尤秀平名下无房产或车辆登记信息。2016年10月21日,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钱开池实施司法拘留并提交布控。同日,本院将钱开池、尤秀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反馈后,申请执行人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金融机构查询函、民事判决书、车辆查询函、谈话笔录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本院已决定对被执行人钱开池实施司法拘留并予以布控,公安机关尚未有反馈信息。本案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1执413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 执 行员  李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林宗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