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3执15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哈尔滨上洋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北安农垦绿宝乳业有限责任公司、杨永山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上洋包装制品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北安农垦绿宝乳业有限责任公司,杨永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3执1544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上洋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新山路67号。法定代表人杨季平,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北安农垦绿宝乳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黑河市北安市长水河农场。法定代表人杨永山,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杨永山,男,1966年9月15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北安市。申请执行人哈尔滨上洋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5)南王民初字第25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黑龙江省北安农垦绿宝乳业有限责任公司、杨永山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本金322896.92元及违约金、案件受理费6144元,现无执行回款。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北安农垦绿宝乳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我辖区内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北安农垦绿宝乳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驻所地在黑龙江省黑河市北安市,而且被执行人所有的多部车辆及开户银行均在黑龙江省黑河市北安市人民法院辖区内。故此本院已依法委托黑龙江省黑河市北安市人民法院执行,并已向黑龙江省黑河市北安市人民法院送达委托执行函。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钒审判员 黄克秀审判员 尹新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于 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