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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2刑初11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赖远飞赖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远飞赖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2072刑初1107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赖远飞赖某某,男,1989年8月1日出生于湖南省汝城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汝城县。因本案于2015年7月24日被羁押,同年7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二区刑诉(2016)10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远飞赖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察员梁某梁欣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远飞赖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19日晚,被告人赖远飞赖某某与其女朋友被害人吕某3吕某丙因琐事,在共同租住的我市古镇镇德胜XX花园X二街X7号XX新兴住宿XXX210房内发生争执,继而打斗,打伤吕头颈部、手部、背部等部位后离开现场。2015年7月22日下午4时许,房东张某3张某丙在上述房间内发现被害人吕某3吕某丙死亡后报警。同年7月24日晚7时许,公安人员在我市大涌镇市场附近,将被告人赖远飞赖某某抓获归案,缴获赖的手机2部。经中山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吕某3吕某丙符合机械性窒息死亡,生前的损伤表现为左后枕部、额部及右颞部帽状腱膜下血肿,累计面积为218.6平方厘米,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符合钝器作用所致。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缴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及现场方位图、《电子物证检验报告》、《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法医学DNA检验鉴定书》、手机通话记录、视频截图等物证书证、证人张某乙2、张某3张某丙、赵某乙2、吕某乙2、林某乙2、卓某乙2、李某乙2、徐某乙2、赖某丙3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张某4丁的证言、被告人赖远飞赖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以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赖远飞赖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1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远飞赖某某辩称被害人吕某3吕某丙头部的伤不是其造成,其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19日晚,被告人赖远飞赖某某在中山市古镇镇古二村德胜花园X二街X7号XX新兴住宿XXX210房内,因琐事与被害人吕某3吕某丙发生争执继而打斗,过程中,被告人赖远飞赖某某扇吕某3吕某丙耳光,拍打吕手部及背部,并掐吕的脖子致吕受伤后离开现场。同年7月22日16时许,房东张某3张某丙在上述房间内发现被害人吕某3吕某丙死亡后报警。同年7月24日19时许,公安人员在中山市大涌镇市场附近一手机店内将被告人赖远飞赖某某抓获归案,并缴获手机2部。经鉴定,被害人吕某3吕某丙符合机械性窒息死亡,生前的损伤表现为左后枕部、额部及右颞部帽状腱膜下血肿,颈部、胸背部及肢体可见多处皮下、肌肉出血及皮肤擦伤,符合钝器作用所致,其中左后枕部、额部及右颞部帽状腱膜下血肿累计面积为218.6c㎡,生前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中山市公安局古镇分局古镇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7月24日19时许,公安人员在大涌镇市场附近一手机店内将被告人赖远飞赖某某抓获归案。2.缴获经过、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缴获的物品照片证实,公安人员从被告人赖远飞赖某某处缴获手机2部。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证实,现场位于古镇镇古二村德胜德胜花园X二街X7号XX新兴住宿XXX210房,地面纸巾有可疑血迹;铁架床底发现纸箱1个,内有木板7条,表面有可疑血迹7处;运动鞋左鞋内侧及右鞋外侧均有可疑血迹1处;床头东侧地面有可疑血迹3处;被害人吕某3吕某丙死亡并仰卧在铁架床上,双膝处有血迹,两小腿垂向地面,脚掌周围堆有血迹1处;铁架床东侧边缘有可疑血迹1处;房内其他地面和墙壁上发现可疑血迹多处。4.中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尸体验伤照片证实,被害人吕某3吕某丙生前的损伤表现为左后枕部、额部及右颞部帽状腱膜下血肿,颈部、胸背部及肢体可见多处皮下、肌肉出血及皮肤擦伤,符合钝器作用所致,其中左后枕部、额部及右颞部帽状腱膜下血肿累计面积为218.6c㎡,生前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5.中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理化检验报告》证实,被害人吕某3吕某丙的胸腔积液未检出甲胺磷、敌敌畏、治螟磷、乐果某、氧乐果某、对硫磷、甲基对硫磷、甲拌磷、敌百虫、杀螟松、速灭威、灭多威、呋喃丹、甲氰菊酯、氰戊菊酯、氯氰菊酯、溴氰菊酯、毒鼠强成分;膀胱冲洗液未检出安定、利眠宁、艾司唑仑、咪达唑仑、阿普唑仑、三唑仑、巴比妥、苯巴比妥、速可眠、氯丙嗪、异丙嗪和氯氮平成分。6.中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尸体检验照片证实,可排除被害人吕某3吕某丙因上述毒物致昏、致死的可能;被害人头部、胸背部及肢体可见多处皮下出血及擦伤,但损伤轻微、局限,属非致命性损伤;据尸体检验所见,腐败以头面部为重,呈下行性发展,左下唇粘膜破损,左下中切牙松动,右侧颈部浅层肌肉出血,右侧颌下腺周围出血,符合机械性窒息死亡。7.中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DNA检验鉴定书》证实,送检的“牛仔长裤”、“椅子上白色布带”、“地面血迹”、“床沿血迹”、“地面纸巾”共五处可疑斑迹上均检出人血,在排除同卵双生双胞胎的情况下,该五处人血与“吕某3吕某丙的肋软骨”来自于同一个体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999%;送检的“地面烟头”、“窗户上长布”共两处可疑斑迹均检出男性成分,在排除同卵双生双胞胎的情况下,该男性成分与“赖远飞赖某某血纱”来自于同一个体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999%;送检的“吕某3吕某丙的阴棉”可疑斑迹上未检出人精斑,检出女性成分,在排除同卵双生双胞胎的情况下,该女性成分与“吕某3吕某丙的肋软骨”来自于同一个体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999%;送检的“杨某芝”“杨某某”不排除为“吕某2“吕某乙”的亲生母亲;送检的“黄色T恤”可疑斑迹未检出人血;送检的“吕某3吕某丙的右手指甲”可疑斑迹上检出女性成分,在排除同卵双生双胞胎的情况下,该女性成分与“吕某3吕某丙的肋软骨”来自于同一个体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999%;送检的“吕某2乙血纱”检出基因型;送检的“窗户上长布结内侧”可疑斑迹上检出女性成分,在排除同卵双生双胞胎的情况下,该女性成分与“吕某3吕某丙的肋软骨”来自于同一个体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999%。8.中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电子证物检验报告》证实,公安人员在被告人赖远飞赖某某处缴获黑色苹果4手机1部及白色杂牌手机1部,经检验,在黑色手机中未检出通话信息内容,在白色手机中检出短信、通话记录、QQ、浏览器等信息。但没有与本案相关的证据。9.租房收据、车辆转让协议书证实,2015年5月29日,被告人赖远飞赖某某及被害人吕某3吕某丙入住古镇镇德胜花园X二街X7号XX新兴住宿XXX210房;同年7月30日,被告人赖远飞赖某某向李某2乙转卖助力车一辆。10.湖南省汝城县公安局文明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赖远飞赖某某于1989年8月1日出生于湖南省汝城县。11.手机通话记录及QQ聊天记录截图证实,2015年7月19日19时始,陈某2乙无法联系上被害人吕某3吕某丙。12.办案说明证实,公安人员至今未找到古镇镇德胜花园X二街X7号XX新兴住宿XXX210房丢失的枕头、被单等物品,上述出租屋其他租客于2015年7月18日至7月22日期间,没有发现可疑情况,也没有听到210XXX房有打斗或呼救的声音。13.视频监控及截图证实,2015年7月20日10时27分,被告人赖远飞赖某某回位于古镇镇德胜花园X二街X7号XX新兴住宿的出租屋,10时50分离开,13时02分又返回出租屋,13时05分再次离开,13时05分进入古二村,13时06分经过古二卫生站,13时07分经过古二榄豉街,13时11分到古四某校园路出租屋,14时31分离开返回,14时37分返回去出租屋,16时12分到达冈南某厂,17时41分离开,21时47分到经过海洲新市场,23时24分入住古镇镇XX湘运住宿。14.证人张某2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5月底,被害女子和她男友入住了我经营的古镇镇德胜花园X二街X7号XX新兴住宿XXX210房,二人关系很密切。2015年7月19日下午,那名被害女子找她男友,并带着行李箱出门,当晚22时许,她又带着行李箱回来,7月20日0时许其男友也回来。7月20日早上,我老婆说被害女子和她老公出去了,但被害女子脖子上有抓痕。7月22日16时许,我老婆去上述XXX210房查看被害人女子和她男友是否在房间,但发现那名被害女子躺在房间的床上,脸发青,穿着衣服,我怕出事便报警了。平时我没有见过有外人来找他们,且没有听说他们有和谁结怨或闹矛盾。我不知道他们自己有没有加装窗帘,上述房间外面就是一条宽约1米的小巷子,平时基本没人走动,我老婆也是一个星期才打扫一次。其辨认出被害人吕某3吕某丙就是租住在210XXX房的那名女子,被告人赖远飞赖某某就是吕某3吕某丙的男友。15.证人张某3张某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5月底,一对自称是夫妻的男女入住了我经营的古镇镇德胜花园二X街X7号XX新兴住宿XXX210房,平时他们都是出双入对的,感觉很甜蜜。2015年7月19日9时许,那对男女一起出门,直至当日22时许,那名女子自己回来,约十分钟后她又拿着一个行李箱出去了。二十分钟后那名男子回来,知道他老婆走后,骑着助力车去追了。7月20日0时许,那名女子回来,1时许,那名男子也回来了。7月20日9时许,那名女子找我聊天,称7月19日晚上和她老公打架了,我发现她脖子两边都有一些明显的抓痕,聊了一会她就走了。10时许,那对男女刚好从路的两个方向回来,在出租楼门口碰头,然后一起回房间了,当时我见到那个男子脖子也有抓痕,这也是我最后一次见到他们。7月22日16时许,我发现他们的助力车不见了,担心他们欠房租跑掉了,便去敲门,门锁是锁着的,一直没人开门,我便拿钥匙开门,后发现那个女的躺在床上,面色紫青,小腿也发紫,我叫了她几声都没有回应,我便赶紧下楼让我老公上去查看,后我老公说死人了,我们便报警。上述XXX210房的窗户最高处到地面也就一米多一点,窗户外面就是一条小巷子,每隔几天我会去清理一次,7月19日后我没有清理过,如果有住客从楼上扔东西,一般都会留在巷子里,如果是枕头之类的东西,那些捡破烂的最多就是把枕头芯拿走。那名女子住了这么久,都没有人来找过她。其辨认出被害人吕某3吕某丙就是租住在210XXX房的那名女子,被告人赖远飞赖某某就是吕某3吕某丙的男友。16.证人赵某2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我是古镇镇德胜花园二街7X号XX新兴住宿XXX215房的租客,我知道210XXX房是一对男女租住,但平时没有接触。2015年7月底的一天,我见到210XXX房门口站了很多警察,才知道有一名女子在210XXX房内死亡了。我每天都是22时许才回到出租屋,最近都没有发现有什么异常的情况。17.证人吕某2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我姐姐吕某3吕某丙和她丈夫的关系不好,2015年3月份,她自己一个人到中山市大涌镇务工,之后5月份又到古镇镇务工。6月6日,吕某3吕某丙和我借钱,这是我最后一次联系及见到她。其对被害人吕某3吕某丙进行了辨认。18.证人林某2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6月初我认识了被告人赖远飞赖某某,我最后一次见到他是2015年7月20日13时40分许,他驾驶一辆蓝色的助力车到古镇镇古四某小学附近的共赢加工厂找我,当时我们聊了一些生意上的事情,赖远飞赖某某和平时一样,没有什么异常,14时15分,赖远飞赖某某往古二围堤方向离开了。7月21日21时许,我在QQ上和他联系,赖远飞赖某某自称在广州玩,之后我们就没有联系了。其对被告人赖远飞赖某某进行了辨认。19.证人卓某2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7月初,赖总某2和他的女朋友在我们厂里做了十几天的临时工,7月19日赖总某2一个人上班,称和女朋友吵架了,7月20日16时许,他又是一个人过来,当时感觉他有点失落,他在车间里睡觉、吃饭,19时许离开工厂。之后我就再也没有见过赖总某2了。其辨认出被告人赖远飞赖某某就是赖总某2,被害人吕某3吕某丙就是赖远飞赖某某的女友。20.证人李某2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7月21日13时许,被告人赖远飞赖某某到我经营的兴阳摩托XX摩托车行卖车,后来我以1300元收购了这辆蓝色的助力车。同日17时许,我又以1800元的价格卖给一名叫吴某的男子。当时我没有觉得赖远飞赖某某有什么焦虑或不安,也没有催促我,他的衣着是正常的,助力车内也没有枕头之类的物品。其对被告人赖远飞赖某某进行了辨认。21.证人陈某2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我和吕某3吕某丙是2015年认识,后来经常通过QQ和她联系。2015年5月份,吕某3吕某丙到古镇镇务工,当时她和一个男子住在一起,感觉他们的关系很亲密。我最后一次见到吕某3吕某丙是7月12日,最后一次联系她是7月19日18时许,当时我通过QQ联系她,但她一直没有回我,19时许那名男子用吕某3吕某丙的QQ联系我,称他们闹了一点小矛盾,吕某3吕某丙一个人跑出去了。之后我就一直没联系上吕某3吕某丙。其辨认出被告人赖远飞赖某某就是和吕某3吕某丙闹矛盾的男朋友,并对被害人吕某3吕某丙进行了辨认。22.证人魏某丁,4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吕某3吕某丙和丈夫关系不好,这几年都是一个人在外面打工。2015年5月20日她一个人去古镇镇找工作,这是我最后一次见到她,只会偶尔通过QQ和她联系,最后一次联系是2015年6月30日。其对被害人吕某3吕某丙进行了辨认。23.证人陈某3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7月23日19时许,赖远飞赖某某说过来找我玩。同年7月24日0时许,他在大涌镇信佳XX超市门口等我,当时他空着手,没带什么物品,身上也没有血迹和伤口。后我们一起去送货,之后我带他去大涌市场附近开了一个临时房睡觉。11时许,我带他去修手机,因有事就离开了,之后就再也没有见过他了。当时我确实觉得他有点不对劲,感觉有心事。其对被告人赖远飞赖某某进行了辨认。24.证人黄某2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7月21日14时许,赖远飞赖某某(159××××1289)打电话称要到广州市找工作,同日19时许他到达广州,下车时是空手的,手上没有包,之后到我的出租屋休息,一直在出租屋里玩手机和看电视。7月23日中午赖远飞赖某某离开了,听说回中山市了,之后我就再也没有见过他。这两天我没有觉得他有什么异常的地方,就是不怎么说话,不过他本身平时也是沉默寡言的,所以我没觉得有什么不对劲。其对被告人赖远飞赖某某进行了辨认。25.证人李某3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7月20日20时许,一名开着助力车的男子入住我经营的古镇镇湘运XX住宿XXX208号房,当时他是空着手过来的,没有什么异常的地方,就是不怎么说话他进入该房间后就关门休息了,到凌晨2、3点关门时也没有看到他出来。7月21日9时我开门营业,同日13时许,他退房离开,我收拾房间时也没有发现任何可疑物品。其辨认出被告人赖远飞赖某某就是在XX湘运住宿XXX208号房入住的男子。26.证人徐某2乙的证言证实,我和被告人赖远飞赖某某是网友关系,但一直没见过面,都是通过电话联系。2015年7月份,被告人赖远飞赖某某打电话称他回到家里发现一起租住的女孩子为他自杀了,在窗户那里上吊了,他就把那个女孩子抱到床上,然后他就收拾自己的东西离开了,我劝他自首,他沉默了一会,说能过一天算一天吧。之后又打了一次电话,称想回去看看老婆和孩子。27.证人赖某3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我儿子赖远飞赖某某平时很少打电话回家,我们比较少联系,我只知道他在古镇什么灯饰厂打工,而且平时我们要求他寄钱回去养家,他就把我和他妈妈、他妻子拉入黑名单,所以我不清楚他的情况。其对被告人赖远飞赖某某进行了辨认。28.证人张某4丁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我只知道我丈夫赖远飞赖某某在中山市打工,具体的情况不清楚,他平时都很少打电话回家。29.被告人赖远飞赖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5月底,我和被害人吕某3吕某丙租住在古镇镇德胜花园X二街X7号XX新兴住宿XXX210房,7月始我们开始发生矛盾,经常吵架。2015年7月19日18时许,我又因琐事和她争吵后出门,直至次日0时许回家时发现她已经在出租屋,我们便发生了争执扭打,过程中,我用手扇了她耳光,还打了她的背部及手臂,并掐了她脖子几秒钟,而她也拳打脚踢我。打闹了十几分钟后,我的手部和颈部流血,她嘴唇流血、颈部有手印,吕某3吕某丙还将床单、枕头及衣架等物从窗户扔出去。后我们各自出门,我在海洲找了一间临时房睡觉。7月20日10时许,她发信息让我回去商量事情,我在出租屋楼下遇到她,并和她一起回到房间。我们就分手的事情谈了一下,没谈拢但没有动手打架,我便又出门到朋友小林的厂里,一直坐到15时30分才又回到出租屋。当时我打开门就发现吕某3吕某丙整个人悬挂在房间内唯一的窗户上面,脖子上有一条窗帘布直接连在窗户铁栅栏的顶端,背靠着墙,头部指向门的位置,头部稍稍低垂,双脚离地,脚尖稍稍碰到地面,但她身上没有血迹,身上也没有新伤,只有之前打架造成的脖子和手臂上的旧伤,另脖子有一些勒痕。我便在下面把吕某3吕某丙托起来,之后一只手搂着她的腰,再用手把吊着吕某3吕某丙的窗帘布拉下来,就这样把她抱到床上进行人工呼吸,并用手压她的心脏,后发现她手脚冰凉,觉得她应该已经死亡了,我很害怕了,就于16时许收拾自己的东西离开了。我先驾驶助力车去古镇外海桥底附近的西江边坐了半个小时,然后回到古镇镇冈南幼儿园附近的工厂查看情况,并和工友小卓买菜煮饭,当日21时许,我在古镇镇海洲信佳XX超市的一间临时房住下。7月21日14时许,我到古镇加油站对面的一家摩托车店将助力车卖掉,然后去广州找朋友黄某2乙。7月23日16时许又去中山市大涌镇找朋友陈某3丙,并在大涌找了一间临时房住下。7月24日18时许在大涌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其对被害人吕某3吕某丙进行了辨认,并对案发现场及各活动轨迹进行了指认。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认定。结合全案证据综合分析如下:(一)关于被告人赖远飞赖某某实施的具体故意伤害行为证人张某3张某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虽能证实被告人赖远飞赖某某于2015年7月19日晚上和被害人吕某3吕某丙发生了打斗,但不足以证明被告人赖远飞赖某某击打被害人吕某3吕某丙头部致其轻伤二级。而被告人赖远飞赖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也证实其确实于2015年7月19日晚上与被害人吕某3吕某丙发生争执扭打,但其只扇吕某3吕某丙耳光、拍打背部及手臂,后掐了脖子,致吕嘴唇流血、颈部有抓痕,其一直否认殴打被害人吕某3吕某丙头部及杀害吕某3吕某丙。另,中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尸体验伤照片证实,被害人吕某3吕某丙只有头部的损伤为轻伤二级。被告人赖远飞赖某某殴打被害人吕某3吕某丙是事实,但无直接证据证实系被告人赖远飞赖某某故意伤害吕某3吕某丙头部并致其轻伤二级。(二)关于被害人吕某3吕某丙生前损伤发生时间证人张某3张某丙的证言证实其在2015年7月20日9时许见到被告人吕某3吕某丙脖子上有伤痕,直至7月22日16时许才再次见到被害人吕某3吕某丙死亡在出租屋床上;被告人赖远飞赖某某供述只在7月19日晚上殴打吕某3吕某丙,但没有打头部,之后没有动手;《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尸体验伤照片证实的被害人吕某3吕某丙左后枕部、额部及右颞部帽状腱膜下血肿累计面积为218.6c㎡,生前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害人吕某3吕某丙头部受伤的具体时间。本院认为,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赖远飞赖某某的故意伤害行为与被害人吕某3吕某丙的死亡及左后枕部、额部、右颞部帽状腱膜下血肿存在因果关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赖远飞赖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被告人赖远飞赖某某提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赖远飞赖某某无罪。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戴洁云人民陪审员  马嘉辉人民陪审员  叶景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区伟杰李师第9页共15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