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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03民初43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杨金东、卞龙江与韩世云、陈玉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金东,卞龙江,韩世云,陈玉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903民初4366号原告:杨金东。原告:卞龙江。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葛高玲。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淑明。被告:韩世云。被告:陈玉连。原告杨金东、卞龙江与被告韩世云、陈玉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金东、卞龙江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淑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韩世云、陈玉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金东、卞龙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韩世云、陈玉连立即归还我们借款本金170000元并承担自2014年11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事实与理由:被告韩世云、陈玉连系夫妻关系。被告韩世云分别于2013年8月11日、2013年10月29日两次合计向我们借款170000元,并约定年息25%。嗣后,两被告仅归还了截止到2014年10月31日的利息,本金170000元及2014年10月31日之后的利息未予归还。为此,我们诉至法院。被告韩世云、陈玉连未到庭亦未作书面答辩。原告杨金东、卞龙江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韩世云、陈玉连系夫妻关系。2013年8月11日,被告韩世云向原告杨金东、卞龙江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杨金东、卞龙江人民币柒万元整(70000元),借用二个月之(至)三个月,违约金一天一千。当日,原告杨金东、卞龙江向被告韩世云出借现金70000元。2013年10月29日,被告韩世云又向原告杨金东、卞龙江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杨金东、卞龙江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元)。当日,原告杨金东、卞龙江向被告韩世云出借现金100000元。嗣后,两被告未能还款,为此,原告杨金东、卞龙江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本案被告韩世云向原告杨金东、卞龙江借款后,未能按约归还借款,应负违约责任。被告韩世云在与陈玉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原告杨金东、卞龙江借款,应由被告韩世云、陈玉连共同偿还。对原告杨金东、卞龙江主张要求被告韩世云、陈玉连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7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杨金东、卞龙江主张要求两被告承担自2014年11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未提供证据,本院仅支持其中70000元自2014年11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其中100000元支持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韩世云、陈玉连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金东、卞龙江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170000元及利息(其中70000元自2014年11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其中100000元自2016年6月2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杨金东、卞龙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00元,公告费600元,财产保全费1420元,合计人民币5720元,由被告韩世云、陈玉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邵 静人民陪审员  朱传顺人民陪审员  陈祝法二○二○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钰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