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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4执39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王群好与张鉴凌借款合同纠纷2016执3937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群好,张鉴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4执3937号申请执行人:王群好,住广州市花都区。被执行人:张鉴凌,住广州市花都区。申请执行人王群好与被执行人张鉴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4民初2791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被执行人张鉴凌应向申请执行人归还欠款3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76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已于申请执行人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确认尚欠申请执行人30276元,并愿意从2016年10月起,每月30日之前还款2000-5000元,直至还清所欠款项为止。本院认为,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间,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14执393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文秀执行员  彭志雄执行员  李 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袁建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