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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刑初18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郑光银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光银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972刑初1817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光银,男,198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黄平县人,小学文化,无业,住黄平县。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5月12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诉刑诉〔2016〕15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光银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崔常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光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6年5月7日,被告人郑光银在东莞市长安镇锦厦社区平安住宿开了318房,后郑一直租住在该房。2016年5月11日晚,吸毒人员赵某、池某、李某、罗某(四人均行政处罚)陆续到平安住宿318房找郑光银,郑提供冰毒及吸毒工具,郑、赵、池、李、罗五人一起在房内吸食冰毒。2016年5月12日零时许,民警对平安住宿318房进行常规检查时发现郑光银等人有吸毒嫌疑,遂抓获郑。经现场检测,郑光银、赵某、池某、李某、罗某的尿液检测样本结果甲基安非他明类均呈阳性反应。以上事实,被告人郑光银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确认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光银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提请本院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对被告人郑光银定罪处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本案的量刑问题。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郑光银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根据现行刑法规定,容留他人吸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具体到本案,被告人郑光银容留多人吸毒,认罪、悔罪,没前科。公诉机关的量刑意见,合理有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光银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2日起至2016年12月1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茂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海娣第2页共3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