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826执9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巴彦淖尔市新港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郭建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巴彦淖尔市新港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郭建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826执929号申请执行人巴彦淖尔市新港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涌,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郭建兵,男,198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杭锦后旗。本院在执行巴彦淖尔市新港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郭建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胜飞审判员 杨元功审判员 何素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彦程1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