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申字第25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深圳市大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刘国琼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深圳市大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刘国琼
案由
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申字第257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市大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星路福星大厦福怡阁9B室。法定代表人:谢远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新民,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志伟,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国琼,女,196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祖德,广东鹏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仕鹏,男,1961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系刘国琼之夫。再审申请人深圳市大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刘国琼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粤高法民二破终字第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深圳市大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再审事由。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 判 长 李 伟审 判 员 高晓力审 判 员 宫邦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胡 瑜书 记 员 赵 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