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28民初31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张卜华与冯青石、冯青柱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卜华,冯青石,冯青柱,刘京敏,冯孟肖,王素音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8民初3189号原告:张卜华,男,195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宁晋县人,现住本村。被告:冯青石,男,197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宁晋县人,现住本村。被告:冯青柱,男,198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宁晋县人,现住本村。被告:刘京敏,女,1983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宁晋县人,现住本村。被告:冯孟肖,男,195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宁晋县人,现住本村。被告:王素音,女,1953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文盲,宁晋县人,现住本村。原告张卜华与被告冯青石、冯青柱、刘京敏冯孟肖、王素音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冯孟肖认为原告张卜华的宅基地使用证不合法,要求撤销原告的宅基地使用证。于2015年9月29日就撤销原告的冀(9533977)号宅基证向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后本案被告冯孟肖不服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行初字第312号行政判决,提起上诉,后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冀05行终128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冯孟肖不服该终审判决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裁判需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述行政案件的再审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行政再审案件尚未审结,故本案应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王玉平审 判 员 沈朝儒人民陪审员 周炳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闫健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