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904执恢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黄晓云、苏海燕等与赖玉梅、郑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晓云,苏海燕,苏仁飞,苏海珠,苏仁辉,苏海丽,赖玉梅,郑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904执恢90号申请执行人黄晓云,女,1961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电白区。申请执行人苏海燕,女,1990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电白区。申请执行人苏仁飞,男,1991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电白区。申请执行人苏海珠,女,199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电白区。申请执行人苏仁辉,男,199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电白区。申请执行人苏海丽,女,1996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电白区。被执行人赖玉梅,女,196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电白县。被执行人郑学,男,196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电白县。黄晓云、苏海燕、苏仁飞、苏海珠、苏仁辉、苏海丽与赖玉梅、郑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茂名市茂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茂港法民初字第3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赖玉梅应赔偿60303.6元,郑学应赔偿,91955.4元给申请执行人黄晓云、苏海燕、苏仁飞、苏海珠、苏仁辉、苏海丽。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赔偿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6月7日立案执行。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赖玉梅、郑学在本区辖区内的国土、房产、车管、银行、信用社等部门,尚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赖玉梅、郑学在本区辖区内的国土、房产、车管、银行、信用社等部门,尚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904执恢9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维明审判员 蒋 兴审判员 陈瑞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晓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