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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1民初134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张井木诉国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井木,赵冲冲,师恩柱,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13423号原告张井木,男,1982年7月3日出生。被告赵冲冲,男,1990年11月14日出生。被告师恩柱,男,1981年1月26日出生。被告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中路8号院4号楼1002室。负责人高丰,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鑫蕊,女,1982年8月10日出生,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井木与被告赵冲冲、师恩柱、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井木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井木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井木撤回起诉。审判员  罗建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米 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