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281执6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曹云才与解新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云才,解新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281执6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曹云才。被执行人解新明。申请执行人曹云才与被执行人解新明民间借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16000元,已执行标的额4700,未结标的额113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法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鄂0281执60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裕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余怀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