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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4刑初2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刘传永、贾新国、刘家国、芦玉强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传永,贾新国,刘家国,芦玉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404刑初264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传永,男,1968年4月14日出生于本市,汉族,初中文化,系本市谢家集区某某商贸城某某装饰负责人,住淮南市八公山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2月16日被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局分取保候审,2016年5月18日被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26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年8月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被告人贾新国,男,1965年10月15日出生于本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淮南市八公山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1月10日被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同年12月15日被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5月18日经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7月26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年8月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被告人刘家国,男,1971年3月14日出生于本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淮南市八公山区。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6月被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1月10日被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同年12月15日被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5月18日被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26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年8月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被告人芦玉强,男,1977年10月27日出生于本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淮南市八公山区。因犯强奸罪于1999年5月被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2月16日被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5月18日淮南市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26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年8月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以谢检刑诉[2016]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传永、贾新国、刘家国、芦玉强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24日转为普通程序并于10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丽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传永、贾新国、刘家国、芦玉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9月26日上午,被告人刘传永在谢家集区某某商贸城经营某某装饰时因琐事与某某灯饰负责人许某某发生争执,随后邀集贾新国、刘家国、芦玉强教训一下许某某。贾新国持一把砍骨刀与刘家国、芦玉强到某某装饰找到刘传永,刘传永告诉是和对面的某某灯饰的人吵架。贾新国、刘家国、芦玉强进入某某灯饰店持板凳砸许某某,并对许某某拳打脚踢。爱灯饰店的店员陆某某、某某橱柜店老板李某见许某某拉架,刘家国等三人对陆某某、李某进行殴打。刘家国持砍骨刀将李某头部砍伤,后三人逃离现场。同年12月7日许某某伤情经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鉴定为轻伤二级,李某、陆某某的伤情鉴定为轻微伤。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了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辨认笔录、法医鉴定意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传永、贾新国、刘家国、芦玉强因琐事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传永、贾新国、刘家国、芦玉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五、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审理查明:被告人刘传永与被害人许某某分别在淮南市谢家集区长江商贸城经营某某装饰店、某某灯饰店,被害人李某、陆某某分别系某某橱柜店负责人、某某灯饰店的店员。2015年9月26日上午,被告人刘传永与被害人许某某因日常琐事发生争执继而推搡,被旁人劝开。随后,被告人刘传永电话告知被告人贾新国,与人发生争执一事,并让贾新国邀集他人教训对方。被告人贾新国便携带一把砍骨刀,并邀集刘家国、芦玉强赶至某某装饰找到刘传永,刘传永指示要教训的人就是对面的某某灯饰许某某。被告人贾新国、刘家国、芦玉强进入某某灯饰店内便对被害人许某某进行拳打脚踢,并使用板凳击打许某某。正在现场的被害人李某、陆某某见状便上前拉架;被告人刘家国等人亦对陆某某、李某进行殴打,且在殴打过程中,被告人刘家国持砍骨刀将李某头部砍伤,后三人逃离现场。同年12月7日被害人许某某伤情经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鉴定为轻伤二级,被害人李某、陆某某的伤情经鉴定均为轻微伤。同年11月9日,被告人贾新国被抓获归案,刘家国经侦查机关传唤到案,同年12月16日,被告人刘传永、芦玉强主动到侦查机关投案,四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交代其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同年12月8日,四被告人与许某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赔偿许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15000元(含赔偿李某的10000元),许某某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一)被害人的陈述1、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证实案发当天早上大概十点钟的时候,其在店里打电话,对面某某装饰在放音乐,后音量加大,其听不见,就到店门口跟某某装饰的老板刘传永讲:“麻烦你把店门口的音响声音关小点。”刘传永就说:“你自己去关。”其就准备过去关小些,被拦住了,刘传永说:你动我东西,小心我捶你。其店里的营业员周某某将其拉回店里,刚走开几步路,就听见刘传永打电话说:你们快过来搞他。其回到店里几分钟,从路口走过来三个人,刘传永指着其店门说:就是这家。那三个人就进来了,其中一个四十多岁男子走过来就朝其右脸打了一拳,另两个人用店里的方凳把其眉骨砸出血了,三个人追着用拳头和脚踢,并且不停用方凳砸其头部,其就被打倒了。之后,那三个人就朝店门口走,在出店门,又调头回来,李某就站在店门口,那个四十多岁的男子朝李某的头部砍了一刀,他们走后。其就看见对面的某某装饰把店门关上了,随后旁边的人就报警了。陆某某也是被那三个男子用拳头打的,陆某某的眼睛当时被打肿了,具体是谁打的其没看清。现在已经与被告人方达成和解,刘传永嫂子杨某某代刘传永等四人支付其医药费及赔偿金共计115000元,其对他们行为表示谅解。2、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实案发当天上午九点多钟的时候,某某灯饰的女营业员庞某某到其经营的某某橱柜店对其讲许某某和对面的商户老板发生口角了,让其过去劝许某某离开,其随后过去劝许某某到其店里坐一会抽根烟喝喝茶,许某某表示不去。之后约十分钟,其透过某某灯饰玻璃门看见对面商户老板手指向某某灯饰的方向对站在他旁边的三个人说了什么,然后这三个人就进入某某灯饰了,进来以后径直走向其和许某某聊天的洽谈椅,其中一个瘦的问许某某怎么回事,还没等许某某站起来,那个瘦的就向许某某动手了,其他两个人也一起上去打许某某,在殴打过程中三人使用店里的木制板凳砸许某某,殴打大概持续三十秒左右,三人就跑出了某某灯饰。在殴打过程时,其上去拉架没有拉开,并且造成了其肩膀被木制板凳砸中,眉骨及左手中指末端受伤。看到三人离开,许某某满脸是血,其就掏出电话出某某灯饰门准备报警,刚走出玻璃门两米左右,在其低头拨打电话时看见一个人影举着一把刀冲过来,当时就感觉头部一疼,整个人就懵掉了,其他的就什么都不知道了,一直到110和120赶到。陆某某的伤是拉架时被对方三个人打伤的,伤在左眼,已经淤青了。3、被害人陆某某的陈述,证实案发当天上午九十点钟的时候,某某灯饰对面的店放音乐声音比较大,许老板接电话听不清楚,就到门口跟对面的老板说你们音乐声音放小点,对面的老板说你自己去把音乐关小一点,许老板就上前去关音乐,就确拦住了,紧接着店长就把许老板拉回到店里,许老板还想上去理论,其和店长拉许老板没让他出去,对面的老板就一直在打电话,然后某某灯饰来两个女的一个男的来劝许老板。过了一会进来三个男人,说今天怎么回事,许老板说什么怎么回事。说话的男人先打的许老板,后面两个人也跟上来打许老板。李某说你们干什么打人,就过来一个男的打李某,其就上去拉架,也被一个男的打了一拳,打到其左眼睛了,之后有个男的用刀砍了李某。(二)证人证言1、证人汤某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上午10点左右,其在打工的长江商贸新某某门业上班,听到门外有争吵声,就出门看,见到同在商贸城经营佳浩美橱柜的老板娘李某站在某某灯饰门口,某某灯饰的许老板满头满脸都是血站在某某灯饰店里,一个男的从某某灯饰出来站在某某灯饰对面,只看到了他的背影,像是打架的,其就过去看,这时候看到一个男的拎着一把刀从某某灯饰对面的店的位置冲向某某灯饰门口,不知道因为什么原因,就掐着李某的肩膀向她的头部砍了大概两刀,又回到某某灯饰对面站着和两三个男的说了几句,接着这个拎刀的男的就离开了,某某灯饰的另一个女店员也受伤了。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是某某灯饰的店长,案发当天(早上九点多的时候,其在店里坐着,听见外面有人放音乐,老板许某某出去看是对面万嘉门业放的音乐,他就上前跟万嘉门业的老板说:“你们把音乐关小点,我们在里面打电话都听不见。”随后其就把老板拉回店里了。后其去美的灯饰找朋友去了,在美的灯饰坐了两三分钟左右,就往店里走,走到某某灯饰门口的时候,看见老板许某某头上和脸上都是血,佳浩美橱柜老板李某头上在不停的流血,女店员眼部也被别人打肿了,随后其就打120和110。3、证人米某某的证言,证实其系长江商贸城开金桥装饰公司的老板,案发当天上午其从外边回来路过某某灯饰时看到许某某和李某的头部、面部、身上都是血迹,某某灯饰的店员左眼被打肿了,听说是被三个人打的,其当时不在场。4、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实刘传永已经和许某某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许某某115000元,许某某对刘传永等四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的事实。(三)书证1、病历材料,证实被害人许某某、李某、陆某某的伤情及治疗情况。2、调解书和收条,证实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及获得谅解的事实。3、户籍证明,证实四被告人基本身份情况及具有完全刑事责任的事实。4、归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刘传永、芦玉强系主动投案,贾新国、刘家国到案的事实。5、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刘家国、芦玉强有犯罪前科的事实。(四)鉴定意见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2015]法鉴字第581、582、583号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许某某的伤情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被害人李某、陆某某的伤情经鉴定为轻微伤的事实。(五)辨认笔录被告人之间及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辨认,证实被告人之间能够相互辨认出对方以及被害人辨认出被告人的事实。(六)被告人供述与辩解1、被告人刘传永的供述,证实其在长江商贸城开了一家某某装饰店,许某某在对面开了某某灯饰店。2015年9月26日上午,许某某过来把其店门口的喇叭给关了,其上去推他,他也推其,很快被人拉开,各自回店里,其听到许某某打电话喊人,就给贾新国打电话讲:“我今天和对面的卖灯的老板吵架了,你喊上刘家国过来教训教训对方。”过来约10分钟,贾新国、刘家国和芦玉强到其店门口,贾新国问其和谁吵架了,其用手指了指对面许某某的店,说和对面吵的。贾新国、刘家国和芦玉强就进许某某店了,听到里面很吵,看见刘家国和许某某互相拿板凳对砸,店里一个叫娜娜的拿烟灰缸砸刘家国,贾新国看见就打娜娜,许某某拿一个锤子追贾新国、刘家国、芦玉强,在店门口,刘家国不知道从哪里拿一把刀,返身用刀背朝娜娜头上砸了两下,娜娜当场就流血了,后来人就都散掉了。其电话里让贾新国教训许某某,意思就是将许某某打一顿。2、被告人贾新国的供述,证实2015年中秋节前一天上午10点左右,刘传永给其打电话说他和对面的灯店的老板吵架了,让其带几个人过去给他“架相”,意思就是带几个人过去把那个灯店的老板打一顿。当时其和刘家国在楚源饭店上班,其对刘家国讲:“你六叔和人吵架了,我们过去看看(意思是把对方打一顿)。其从饭店带了一把砍骨刀,其让刘家国再喊几个人过去打架,刘家国就把芦玉强喊过来了。此后其、刘家国和芦玉强赶到刘传永的店面,刘传永在门口站着,其看见对面的灯店里只有一男二女,就把带的砍骨刀放在旁边一家卖卫浴的墙边,然后进入到那个灯店,刘家国和芦玉强跟着进了灯店。其认得那个男的就是灯店的老板,坐在茶几旁边,刘家国走到灯店男老板面前,对男老板讲:“你怎么搞得!”男老板还没来得及讲话,刘家国就用拳头朝男老板脸上打,其和芦玉强也对许某某拳打脚踢,许某某还手,其、刘家国和芦玉强拿板凳就往许某某身上、头上、脸上砸,男老板被砸得头破血流,店里的两个女子就大声喊“不要打了!不要打了!”但是还继续打男老板,这时,其看见穿黑色衣服的女子好像拿一个东西砸刘家国,其就拿板凳砸这个女子,这个穿黑色衣服的女子也用板凳砸其,之后其三人就出门往外走了,刚出门口的时候,男老板手里拿着一个锤子要冲出来,到了卫浴的墙边,刘家国就把其之前放在那里的砍骨头拿在手里,男老板看见拿刀,就又回屋了,刘家国就冲到那个穿黑色衣服的女子旁,用砍骨头刀的背面朝她头上磕了两下,该女子的头部当时就血流不止,之后其、刘家国和芦玉强就各自跑了。后来听讲店里另外一个女子眼睛也被打青了。其告诉刘家国、芦玉强,刘传勇和他店对面的男老板吵架了,其邀集他们去打对方,二人都同意了。3、被告人刘家国的供述,证实2015年中秋节前一两天上午9点多,其在某某酒店上班,同事贾新国告之其六叔刘传永在长江商贸城和别人吵架了,让其跟他过去,还让其打电话找几个人一起去。走到长江商贸城路口看见芦玉强从蔡新路路北边走过来,问其怎么搞得,其说跟人吵架了,然后三个人就一起往商贸城里面走,快走到刘传永的店面时,贾新国将带来的砍骨刀丢在旁边店门口的台阶上了。其看见刘传永站在店门口,贾新国走在前面进了对面的卖灯具的店里,其和芦玉强跟在身后,看见屋里坐着一男一女在说话,贾新国指着那男的对其说就是他,其明白这个男的就是和刘传永吵架的人。其走过去说:“都是邻居吵什么的。”并随即用左手拳头锤了这个男的脸,芦玉强见其动手了,也跟上来一起打,对方往后跑,还拿起旁边的木头方凳和其挥舞,其也从旁边每人拿了一个木头方凳砸那个男的,一个女的跟贾新国不知道怎么打在一起了。其和芦玉强用木头方凳把对方打倒在地,看他头上都流了不少血,就停手了往外走,芦玉强和贾新国见状也跟着出来了。出来之后听围观的人说“拿锤子了,拿锤子了”,其就从捡起之前贾新国扔在那里的砍骨刀,回头准备去撵灯具店的男的砍他,走到灯具店的门口之前被一个女的拦在门口不让其进,其用砍骨刀刀背朝这个女的头顶那边敲了一下,这个女的就歪倒在门口。其和贾新国、芦玉强就往蔡新路跑,大家跑散了,其把刀从衣服里拿出来丢在路边的绿化带里面,回到某某酒店见到贾新国、芦玉强讲了几句话就离开回家了。4、被告人芦玉强的供述,证实2015年9月份的一天上午,其在长江商贸城路口遇见贾新国和刘家国,刘家国讲刘传永店里有事和人吵架了,让其一起去架相教训对方,其同意了。三人到刘传永的店门口,贾新国问人在哪,刘传永告诉就是对面灯饰店,其三人进入对面灯店,刘家国走到那个男的面前讲:你怎么搞的。便用拳头打这个男子,并拿店里的木头板凳砸那个男子,其和贾新国也对那个男予拳打脚踢,并拿店里板凳砸那个男子,旁边一个女子拉架并用烟灰缸砸贾新国,贾新国就打那个女子,店里另外一个女子过来帮对方,刘家国回头打那个女子脸一拳,打了一会就不打了。其看见刘家国用菜刀背砍穿黑衣服的女子一下,那个女子就倒地了,之后其三人就跑了。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传永、贾新国、刘家国、芦玉强因琐事故意伤害公民身体,致一人轻伤二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传永、贾新国、刘家国、芦玉强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四被告人共同实施了伤害的行为且导致他人轻伤的后果,依法应对共同犯罪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刘传永、芦玉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贾新国、刘家国被动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四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的各项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可酌情对四被告人进行从轻处罚。经本院审委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传永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期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有期徒刑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日起至2016年10月31日止。)二、被告人贾新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期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有期徒刑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2日起至2016年10月27日止。)三、被告人刘家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期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有期徒刑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2日起至2016年10月27日止。)四、被告人芦玉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期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有期徒刑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2日起至2016年12月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刘 勤代理审判员 李 刚人民陪审员 黄志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郝灵芝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