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执委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吴美艳申请执行陈明亮、陈海胜其他民事纠纷案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美艳,陈明亮,陈海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执委字第00005号申请执行人:吴美艳。被执行人:陈明亮。被执行人:陈海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2)淮民一初字第00209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其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尚欠赔偿金18817.56元,案件受理费90元,并承担执行费185元,人民币总计19092.56元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以18907.56元为基数,从2012年11月2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利率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明亮、陈海胜所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总计19092.56元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以18907.56元为基数,从2012年11月2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利率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物,或提取、扣留同等数额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盛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阚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