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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1民初63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李建中与天津点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中,天津点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1民初6355号原告:李建中,男,196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天津市河东区。被告:天津点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华苑产业区华天道2号3020。法定代表人:薛晨雨。原告李建中与被告天津点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以本案属于知识产权纠纷为由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建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建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8元,减半收取284元,由原告李建中负担。代理审判员  秦晨二○二○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