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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4民初69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张某与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4民初6947号原告:张某,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被告:龙某,住广东省英德市。原告张某与被告龙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于2016年10月26日以原被告庭外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龙某的起诉,是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处分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长  黄万胜审 判 员  肖志强代理审判员  刘 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唐丽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