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7民初43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原告刘洪锋与被告南京中盛铁路车辆配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洪锋,南京中盛铁路车辆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7民初4372号原告:刘洪锋,男,196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冬英,江苏秦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旭,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中盛铁路车辆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永阳镇东庐集镇。法定代表人:胡谦,南京中盛铁路车辆配件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兵,江苏万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洪锋与被告南京中盛铁路车辆配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洪锋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洪锋撤回本案��讼。代理审判员 陈海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见习书记员 郑长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