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5执16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高志富与阮久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志富,阮久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25执1646号申请执行人高志富,男,197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通辽市奈曼旗。被执行人阮久平,男,196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通辽市奈曼旗。申请执行人高志富与被执行人阮久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525民初1090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是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阮久平在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账户内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孔德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倪国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