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刑更68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罪犯陈荣荣挪用资金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荣荣
案由
挪用资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刑更6884号罪犯陈荣荣,男,汉族,1968年10月5日生,高中文化,安徽省合肥市人,现在安徽省青山监狱服刑。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3日作出(2014)长刑初字第000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荣荣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青山监狱以罪犯陈荣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0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荣荣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6年7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荣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荣荣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4月4日起至2019年4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竹梅审判员 曹子健审判员 李崇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