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乌执字第8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1-07

案件名称

张登万与XXX、王娟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登万,王娟,XXX,赵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乌执字第810号申请执行人张登万,男,个体。被执行人王娟,汉族,个体。被执行人XXX,男,汉族,被执行人赵刚,男,汉族,张登万申请执行王娟、XXX、赵刚民间借贷一案,(2013)乌民初字第20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应该偿还借款253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申请我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3)乌民初字第20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再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申请本院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  轲审判员 郑 玉 滨审判员 哈斯达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倪 晓 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