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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执恢12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白增兵与白占朋、呼秀英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增兵,白占朋,呼秀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恢1255号申请执行人白增兵,男,1975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白占朋,男,1968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呼秀英,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白增兵依据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207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白占朋、呼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向被执行人白占朋、呼秀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白增兵偿还借款90万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4680元、执行费116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20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张 华审判员 高胜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