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6民初76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杭州西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夏桂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西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夏桂玲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6民初7638号原告:杭州西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西路39号。法定代表人:陆晓亮,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玲,女,198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安吉县,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夏桂玲,女,197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原告杭州西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夏桂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原告杭州西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西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夏桂玲的起诉,系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西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11元,由原告杭州西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露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金 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