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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京知民初字第17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莫惠芬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等垄断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惠芬,厦门易名科技有限公司,厦门易名网络有限公司,王图聪

案由

垄断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知民初字第1776号原告:莫惠芬,女,1982年4月20日出生,瑶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敏杰,男,1962年8月4日出生,汉族,原告业主莫惠芬的配偶。被告: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中关村南四街*号院*号楼***室。法定代表人:李晓东,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闫蕊,女,1982年11月29日出生,满族,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员工。被告:厦门易名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软件园望海路19号603单元。法定代表人:孔德菁。被告:厦门易名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软件园二期望海路10号603E单元。法定代表人:孔德菁。被告:王图聪,男,汉族。原告莫惠芬诉被告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厦门易名科技有限公司、厦门易名网络有限公司、王图聪垄断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莫惠芬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厦门易名科技有限公司、厦门易名网络有限公司、王图聪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莫惠芬撤回起诉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惠芬撤回对被告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厦门易名科技有限公司、厦门易名网络有限公司、王图聪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由原告莫惠芬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何暄审 判 员  穆颖人民陪审员  李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邢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