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02执13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王侠兰与宝利嘉(滁州)现代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侠兰,宝利嘉(滁州)现代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02执13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侠兰,女,1971年9月8日出生,住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宝利嘉(滁州)现代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滁州市。王侠兰与宝利嘉(滁州)现代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作出(2016)皖1102执1380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宝利嘉(滁州)现代纺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153.15元,现因该案已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宝利嘉(滁州)现代纺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153.15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凌 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