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民终40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中山市迪科尔电器有限公司与吴辉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山市迪科尔电器有限公司,吴辉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民终408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山市迪科尔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阜沙镇上南村。法定代表人:孙平安,职务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辉,男,198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利川市。上诉人中山市迪科尔电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辉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6)粤2072民初23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山市迪科尔电器有限公司在收到法院预交二审诉讼费的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间内予以缴纳。作为上诉人,中山市迪科尔电器有限公司应当在规定的交费期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但其未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山市迪科尔电器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苏庆添审判员 梁家伟审判员 何亚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彭 茜第1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