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7执1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高锦祥与白万飞、高艳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锦祥,白万飞,高艳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7执119号申请执行人:高锦祥,男。委托代理人:高海雄,男。被执行人:白万飞,男。被执行人:高艳林,女。本院执行的高锦祥与白万飞、高艳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827民初101号民事判决书,权利人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6月3日向被执行人白万飞、高艳林送达执行通知书后,白万飞于2016年9月5日向申请执行人高锦祥偿还5000元。高锦祥领款后,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自愿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撤销执行申请是申请执行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执行人高锦祥撤销对本院(2016)陕0827民初1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二、本院(2016)陕0827执119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高锦祥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实效期间内可对本院(2016)陕0827民初101号民事判决书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林军审判员 白永胜审判员 何建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曹斌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