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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2民特12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耿玉英等申请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X,王X1,王X2,王X3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2民特1293号申请人耿X,女,1939年2月6日出生。申请人王X1,男,1959年7月26日出生。申请人王X2,男,1962年12月28日出生。申请人王X3,女,1968年5月5日出生。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申请人耿X、王X1、王X2、王X3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继承纠纷,于2016年10月26日经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西城区黄寺大街26号院X号楼X号(房产证号:X京房权证西字第X**号)房屋归耿X、王X1、王X2、王X3按份共有,其中耿X(身份证号:×××)占八分之五份额,王X1(身份证号:×××)占八分之一份额,王X2(身份证号:×××)占八分之一份额,王X3(身份证号:×××)占八分之一份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耿X、王X1、王X2、王X3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经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葛明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润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