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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03执14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柳州市城实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陆启连、黄建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州市城实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陆启连,黄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3执1440号申请执行人柳州市城实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荣军路192号。法定代表人张俊杰,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陆启连,女,1986年7月1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柳州市鱼峰区。被执行人黄建,男,1958年6月5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柳州市鱼峰区。本院在执行柳州市城实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陆启连、黄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陆启连、黄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柳州市城实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陆启连、黄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严敬军审 判 员  覃汉云代理审判员  谢祥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冯旭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