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21民初22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涂支行与秦方正、吴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涂支行,秦方正,吴艳,黄水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521民初2289号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涂支行,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提署中路4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7935737722(1-1)。负责人:孙应荣,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杭俊,男,1971年7月1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安徽省当涂县。被告:秦方正,男,1977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被告:吴艳,女,1978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被告:黄水林,男,197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涂支行(以下简称农商行当涂支行)与被告秦方正、吴艳、黄水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杭俊,被告秦方正、黄水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农商行当涂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秦方正、吴艳归还借款本金49999元,正常利息4308.83元、逾期利息10678.13元,合计64985.96元。2.秦方正、吴艳支付自2016年5月25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以拖欠的借款本金4999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75%的标准计算的借款逾期利息。3.黄水林对上述第1、2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9月30日,秦方正、吴艳与农商行当涂支行签订了《“金农易贷·福农卡”个人额度借款(担保)合同》一份,约定农商行当涂支行向借款人提供借款额度50000元。后秦方正、吴艳向农商行当涂支行借款50000元,利率为年利率8.5%,逾期利率为贷款年利率上浮50%,借款期间为2013年9月30日至2014年9月30日。同日,黄水林与农商行当涂支行约定为该笔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截至2016年5月25日,秦方正、吴艳尚欠借款本金49999元、借款正常利息4308.83元、逾期利息10678.13元,农商行当涂支行经多次催要无果,以致成讼。秦方正辩称:对借款无异议,现在经济困难,请法度延期给付。黄水林辩称:现在没有能力履行保证责任,希望贷款双方能协商解决。吴艳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9月24日,农商行当涂支行与秦方正、吴艳、黄水林签订了《“金农易贷.福农卡”个人额度借款(担保)合同》,约定农商行当涂支行向秦方正、吴艳提供50000元人民币额度借款用于养殖,额度有效期为2013年9月23日至2016年9月23日,合同项下贷款年利率8.5%;单笔借款的实际借款期限、实际提款日、借款金额、利率以借款借据(含电子借据)所记载的期限、日期、金额、利率为准;对未按时还清的任意一起借款和利息,农商行当涂支行有权按贷款利率上浮50%的利率计收逾期利息(即年利率12.75%)、复利;未按约定归还贷款本息的,农商行当涂支行有权宣布贷款立即到期,并归还借款本息;农商行当涂支行有权自借款人“金农易贷.福农卡”帐户中扣收应收款项,且只在查询对帐方式反映,不再另行寄发对帐凭证;黄水林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合同项下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费用,保证期间为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2013年9月30日,农商行当涂支行按约定发放贷款50000元,到期日为2014年9月30日,年利率为8.5%,结息方式为到期还本付息。秦方正、吴艳至2014年9月30日欠农商行当涂支行本金50000元,正常利息4250元,并于到期当日农商行当涂支行系统扣划本金1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农商行当涂支行提交的营业执照副本、机构代码证副本、负责人身份证明书、银监会批复、《“金农易贷.福农卡”个人额度借款(担保)合同》、“金农易贷.福农卡”借款借据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秦方正、吴艳、黄水林与农商行当涂支行签订的《“金农易贷.福农卡”个人额度借款(担保)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法规或损害社会公益,合法有效。农商行当涂支行依合同约定发放贷款,秦方正、吴艳应依约定还本结息,未按约还本付息应依约定支付逾期利息。农商行当涂支行在保证期间内主张黄水林承连带保证责任,故黄水林依法对秦方正、吴艳上述借款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所述,对农商行当涂支行诉请,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秦方正、吴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涂支行借款本金49999元、利息4250元,合计54249元;自2014年10月1日起,按照本金49999元、年利率12.75%计算逾期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黄水林对上述第一项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4元,减半收取712元,由被告秦方正、吴艳、黄水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毕善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孔晓同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