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04民初72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宋都支行与开封田威生物化学有限公司、河南祥云植保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宋都支行,开封田威生物化学有限公司,河南祥云植保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南方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孙某玉民,季某方印,陈某卫民,姜某维海,闫某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04民初723号之二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宋都支行。组织机构代码:71269064-*。住所地:开封市内环路中段*号楼。负责人:李凤洲,任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某,该行员工,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常某,该行员工,代理权限系一般代理。被告开封田威生物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黄龙经济园区。法定代表人:孙玉民。被告河南祥云植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经济开发区黄龙园区经一路*号。被告开封南方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经济开发区黄龙园区。法定代表人陈卫民。被告孙某,男,汉族,1964年1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县。被告季某,男,汉族,1958年12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被告陈某,男,汉族,1972年10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县。被告姜某,男,汉族,1962年12月11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闫某,男,汉族,1970年12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本院受理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宋都支行诉被告开封田威生物化学有限公司、河南祥云植保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南方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孙某、季某、陈某、姜某、闫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认为,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必须有明确被告。本案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的确切地址,造成本院法律手续送达不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宋都支行的起诉。审 判 长 毛庆昕人民陪审员 高 峻人民陪审员 刘鹤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牛天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