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22民初22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慕文与袁海、李克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慕文,袁海,李克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2民初2265号原告:慕文,男,1968年3月15日出生,环县人。被告:袁海,男,1966年7月10日出生,环县人。被告:李克秀,男,1957年6月19日出生,环县人。原告慕文与被告袁海、李克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在诉讼中,原告慕文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经还清借款为由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慕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0元,减半收取计205元,由原告慕文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生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