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民申22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鞍山市腾鳌东鹏饲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孙权、唐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鞍山市腾鳌东鹏饲料有限公司,孙权,唐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
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民申222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鞍山市腾鳌东鹏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法定代表人:黄淑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梁军,北京市昆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孙权,男,汉族,饲料经销商,住辽宁省盖州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唐爽,女,汉族,住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再审申请人鞍山市腾鳌东鹏饲料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孙权、唐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营民二初字第000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鞍山市腾鳌东鹏饲料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再审申请人在执行阶段发现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该饲料产品还款合同的相对人是孙权夫妻,而不应是孙权一人,唐爽应当与孙权同为给付义务的合同相对人。孙权、唐爽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参与涉案债务的经营活动。涉案债务系饲料经营款,已经用于孙权夫妻双方家庭共同生活支出。再审申请人并未与孙权在欠据中明确约定涉案债务为孙权个人债务。孙权、唐爽在本案原审判决下达的前十天用协议离婚的方法恶意逃避夫妻共同债务,侵害再审申请人债权,致使再审申请人作为债权人的债权部分或全部不能实现并致债权人损害的行为,应当予以纠正。综上,其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请求依法再审,改判追加唐爽为涉案债务的连带责任人。被申请人孙权答辩称,确实是夫妻共同经营生意,在生意期间买了房子,离婚协议是由唐爽亲自拟定,逼迫我签的字。本院经审查认为,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3日作出(2015)营民二初字第00041号民事判决,再审申请人于2015年4月17日收到该判决书,之后,再审申请人未在十五日内提出上诉,前述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4月15日,再审申请人不服前述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并提交了11份新的证据。经审查,其提供的证据不符合新证据的法定要件,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鞍山市腾鳌东鹏饲料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鞍山市腾鳌东鹏饲料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樊少忠审 判 员 侯爱军代理审判员 陈 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露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