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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3执18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陶景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陶景云,王芹彬,林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3执1808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组织机构代码77073646-0.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洞天路**号。法定代表人:章正平,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陶景云,男,198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执行人:王芹彬,女,197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被执行人:林利,女,198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陶景云、王芹彬、林利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作出(2015)台黄商初字第233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陶景云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返还申请执行人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借款本金人民币35980.68元及利息、罚息、复息;被执行人王芹彬、林利负连带责任的义务。三被执行人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96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陶景云、王芹彬、林利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陶景云、王芹彬、林利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陶景云、王芹彬、林利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及配偶的银行存款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王芹彬在多个银行有存款账户,账户总额为人民币1300元,被执行人林利亦在多个银行有存款,账户总额为人民币10000元,上述银行账户均已由本院依法予以划拨。在依法优先支付本院诉讼费及执行费后,申请执行人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本案本次已实现债权人民币10426元。三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2016年5月9日,本院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供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收到通知书后,三十日内未能提供财产线索并书面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上述事实,有提供三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回执、房产查询回执、执行决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回证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经调查后暂未发现三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1003执180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三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彭健福执 行 员 王杭辉执 行 员 张卫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卢椒江 微信公众号“”